拍卖规则 |
一、本规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。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,并对自己的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。 二、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文件进行竞卖登记,交纳保证金,领取竞价牌,以取得竞买权。 三、竞买人应亲自参与竞买,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 四、拍卖目录是对拍卖标的进行有关文字说明的资料,仅供竞买人参考,竞买人应在预展期间查实拍卖标的。 五、委托人委托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力,须与本公司签署《委托拍卖合同》,并保证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,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。 六、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 七、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,须提前五日书面通知本公司,在付清有关费用后方可撤回。 八、拍卖活动由本公司指定的拍卖师主持,拍卖师以落槌方式确认拍卖成交。 九、拍卖成交,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单,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。金额较大,一次付清确有困难,买受人可先预付30%的定金,并在拍卖日五日内一次付清余款。超过期限未结清的,该拍卖标的将视为不成交,定金不予退还。 十、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,拍卖成交后,本公司将收取成交价的5%作为佣金,并扣除其他有关费用。如未成交,委托人须向本公司支付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。 十一、拍卖成交,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的5%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。 十二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应在五日内领取标的。拍卖未成交,委托人应在十日内领取委托标的(委托人要求再次拍卖的除外)。超过期限未领取标的,若发生意外事故对其造成损坏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 十三、超过一个月未领取拍卖标的,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形式再次拍卖。 十四、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,本公司将在十五日内,将所得价款付给委托人。 十五、拍卖标的底价由法定权威机构评估,或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商定。 十六、对于无底价拍卖标的,本公司有权以任意价格拍卖,为便于索赔,可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商定参考价。 十七、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签定,签定结论与委托人说明不相符的,本公司有权变更,直至解除合同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。 十八、本公司有权对任何拍卖标的进行分析或合并。 十九、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竞价阶梯。 二十、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和竞买人保密。 |
拍品名称 |
数量(件) |
规格 |
质量 |
保留底价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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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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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拍卖标的物来源、权属、瑕疵、是否要求保密。
四、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(无保留价双方协商确定保留价)
五、拍卖的时间、地点
六、拍卖标的支付或者转移的时间、方式
七、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、期限
八、价款的支付方式、期限
九、违约责任
十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
十一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由工商局行政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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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 托 方
单位名称(章)
单位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电 话:
电报挂号:
开户银行:
帐 号:
邮政编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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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 卖 方(章)
单位名称(章)
单位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电 话:
电报挂号:
开户银行:
帐 号:
邮政编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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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(公)证意见:
经办人:
鉴(公)证机关(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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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限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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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制部门: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| |